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要點(106.09.06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407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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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颱風過境時,各地區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左列通報規定辦
    理:
 (一) 台北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台北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二) 高雄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高雄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三) 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轄區內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
      各縣市長通報停止辦公時,即停止營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