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108.02.12金管銀國字第107012186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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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國銀行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其在同一個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
      ,仍應依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國銀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外子銀行辦理轉投資子銀行
      或增設分行,母行應檢附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
      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