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108.02.12金管銀國字第107012186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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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國銀行擬先行派員常駐其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
      之地點,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等事宜,應檢附派駐人員及地點等資
      料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派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