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108.02.12金管銀國字第107012186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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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國外分支機構,指本國銀行之國外代表人辦事處、分
    行、子銀行及合資銀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