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108.02.12金管銀國字第107012186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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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
    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行,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擬前往設立之國家(或
    地區)已有本國銀行設立分行者,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二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本國銀行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二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第二項前段申請設立國外分行之本國銀行,已具有優良全球營運管理
    能力者,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二十五個營業日內,未表
    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