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108.02.12金管銀國字第107012186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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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國銀行經核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確實依第八點至第十點規定辦
    理。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現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有第六點第一款或第
    三款情事者,得廢止原處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