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之一、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參加訓練課程:
(一)國外分行主管於充任前應依金融機構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計畫
,參加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防制洗錢及熟知當
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二)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
關單位舉辦之金融法令訓練課程分別至少十五小時及六小時,
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
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自
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總機構需留存相關人員
上課紀錄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