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087.11.13台財融字第87370264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經理人,指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經理及副經理。
前項副經理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時,以可歸責於副經理
個人原因者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