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087.11.13台財融字第87370264號令修正)
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之理事、監事
人數,理事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其有候補理、
候補監事者,其人數分別不得超過理事、監事人數之半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