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第   10    條
金融業對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對重
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其需要經常更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