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第    6    條
金融業對電腦或自動化設備之操作,應加強管理措施,並應留存操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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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