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第    8    條
金融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
建立備援制度。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