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102.04.26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080號令廢止)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