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102.04.26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080號令廢止)
第    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金融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金融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之授權
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