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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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大額授信戶在營運上或財務上發生困難時,應由主要往來銀行負責
    聯繫其他銀行,共同協商適用因應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