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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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主要往來銀行應對大額授信戶加強追蹤聯繫,對其關係密切企業之
      動態亦應予以有效之掌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