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14   
十四  通報銀行總行徵信單位,應指定資料通報人員至少二人,並填製「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人員名單 (表格) 分送其他通報銀行,
      異動時應另行通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