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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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其他銀行間現有徵信資料之交換作業仍依「徵信資料交換辦法及台
      北市銀行公會會員往來客戶突發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辦理。關於
      大額授信戶之授信資料,通報銀行仍應依照原訂「金融機構放款餘
      額月報表電子計算機作業手冊」辦理,於每月十日前與其他客戶授
      信資料一併送達財稅資料中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