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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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列入通報範圍之大額授信戶以與通報銀行有授信往來之股票上市公司
    ,及授信總額超過新台幣四億元且同時與數家銀行有相當金額往來之
    非上市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