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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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為分散授信風險,並避免銀行間過度競爭,對大額授信戶之中長期大
    額授信,原則上宜徵求其他銀行參與聯貸,由主要往來銀行任主辦銀
    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