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企業於貨幣市場發行無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處理要點(109.12.08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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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發行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其最低條件及發行限額準用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四十九條有關募集公司債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