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企業於貨幣市場發行無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處理要點(109.12.08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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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票券金融公司得擔任商業本票之承銷人或經紀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