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081.07.30台財字第26584號令廢止)
第    7    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金銀飾物、外幣及新台幣,應以左
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一千五百元。
四、新台幣二萬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