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特別股注意事項(093.12.20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69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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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銀行發行之特別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列為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資產比率之自有資本項目:
 (一)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得列入第一類自有資本。
 (二) 永續累積特別股得列入第二類自有資本。
 (三) 非永續特別股比照次順位債券計入自有資本之規定處理,得列入第
      二類自有資本或第三類自有資本。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列為第一類自有資本者,不得超過第一類自有資本
    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