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特別股注意事項(093.12.20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69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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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銀行持有其他銀行發行之永續非累積特別股超過一年以上者,銀行持
    股帳列金額應由其自有資本總額中扣除之。
    銀行持有其他銀行發行之永續非累積特別股以外之特別股,應以百分
    之百信用風險權數計算其風險性資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