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特別股注意事項(093.12.20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69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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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銀行每年應將對特別股之盈餘分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於盈
    餘分派案確定後一個月內提報財政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