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第   16    條
工業銀行因投資關係得派任其負責人或職員,兼任生產事業之董事或監察
人。但不得兼任董事長。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