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第   28    條
工業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本會應廢止其設立
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
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