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第   29    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兩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