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第   33    條
經許可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
,在本行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變更登記及開始營業基準日,並於基
準日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報開始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