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第   34    條
本會就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
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
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