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
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