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
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
員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