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23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
應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