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27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收取之資費,其標
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
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