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32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
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