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33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辦理跨行業務帳務清算作業,應採行即時逐筆方式
,以確保結算作業機制之安全與穩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