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7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
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
二、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
    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
    。
三、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
    當規模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
四、擔任金融資訊系統軟體設計專案負責人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或資訊專業
    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