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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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所從事之推介行為,應
    於客戶提出要求後依誠信、謹慎原則辦理,且不得向客戶收取費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