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11   
十一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設置專責研究部門提供研究報告
      ,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簽訂契約取得研究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