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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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填具推介業務紀錄表;相關推介
      計畫、研究報告及引據資料至少保存一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