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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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銀行依本要點從事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投資知
    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是否適合相關推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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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