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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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銀行依本要點從事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二) 所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三) 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四) 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五) 未依據研究報告及推介計畫辦理推介。
 (六) 對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為斷定性之判斷。
 (七) 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作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八) 使用未公開之資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