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099.05.21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1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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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信用合作社對大額授信之計算,以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或新台幣
    三千萬元,兩者孰低為標準,超過此標準為大額授信,全部大額授信
    之總和不得超過核算基數之八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