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099.05.21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1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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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社
    存單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規定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