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099.05.21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1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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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餘額及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應由各社下次召開之社員 (代表) 大會於上開規定標準內自行訂定最
    高限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