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099.05.21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1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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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不合本規定之舊授信案件,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但短期
    授信案件得依原契約以展期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