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88731012號令訂定)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
,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但金
門縣信用合作社之業務輔導,由財政部另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受委託輔導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得洽請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會
同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