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88731012號令訂定)
第    7    條
輔導機關 (構) 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
資料,信用合作社應配合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輔導機關 (構) 除提供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
險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