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88731012號令訂定)
第    8    條
縣、市政府 (直轄市為財政局) 應按季將專案輔導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
,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